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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反垄断重拳之下,已有科技巨头“服软”。近日,微软和谷歌表示不会对欧盟将其认定为“看门人”企业的决定提出上诉。

  9月6日,根据《数字市场法案》(DMA),欧盟委员会首次指定了6家“看门人”(gatekeeper)企业——Alphabet(谷歌母公司)、亚马逊、苹果、字节跳动、Meta和微软,涵盖22项由“看门人”提供的核心平台服务,包括谷歌搜索和浏览器Chrome,苹果浏览器Safari、应用商店AppStore和iOS操作系统,字节跳动旗下TikTok,脸书(Facebook)和微软操作系统Windows PC OS等。
  这6家企业将有6个月的时间来确保每项被指定的核心平台服务完全符合DMA义务要求,而有异议的企业可在11月16日之前向法院提出申诉。
  DMA自去年11月起生效并自今年5月起实施,旨在规范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确保数字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根据该法案,“看门人”企业指的是提供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核心平台服务的大企业,其市值至少为750亿欧元或年营业额75亿欧元,还需在欧盟境内每月至少有4500万终端用户,每年有1万名商业用户。
  该法案为“看门人”规定了一系列细化义务,包括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义务、数据信息保护义务、广告信息披露义务、举报信息处理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等。如果相关企业违反相应要求,将面临高达其前一财政年度全球年营业额10%的罚款,屡次违规将可能被处以高达全球总营业额20%的罚款。如果企业在8年内至少违反规则3次,欧盟委员会可以展开市场调查,并在必要时实施行为性或结构性补救措施,例如剥离(部分)企业等。
  南开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陈兵教授指出,DMA的立法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在数字经济领域建立和维护可竞争的、公平的市场。DMA的执法对象之所以都显示为科技巨头企业,是由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的固有特征决定的。
  “面向平台商户一端,‘看门人’平台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有能力控制交易条件,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陈兵分析,欧盟反垄断法也可以对一些数字经济领域头部企业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但这些规制是事后的,欧盟委员会基于欧盟数字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制定DMA对“看门人”进行事前监管,与欧盟反垄断法的事后监管形成互补。
  在欧盟规定的22项核心平台服务中,由谷歌提供的服务数量最多,包括其安卓操作系统、地图和搜索服务等。谷歌的一位发言人表示,不会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
  微软的发言人则称:“我们接受根据DMA被指定为看门人的事实,并将继续与欧盟委员会合作,履行DMA对Windows和LinkedIn规定的义务。”
  另一边,苹果方面在首批“看门人”企业公布后回应称“仍对DMA中的隐私和安全风险感到担忧”,TikTok方面则表示“从根本上不同意指定决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此前在接受21记者采访时表示,“看门人”是结合数字经济发展当中大型科技平台力量突出、影响巨大、市场控制力广泛的现实所提出的,通过强化所谓“看门人”的各项合规义务,促使和推动大型平台尊重和维护良性的数字经济市场规则,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留下必要的生存空间,这是欧盟的核心诉求。通过牵“牛鼻子”的思路,塑造开放、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
  “结合欧盟超过90%以上的市场主体属于中小微企业的现实提出这样的合规要求,目的是巩固和提高欧盟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世界地位,同时应对来自外部的竞争压力。”吴沈括说。
  “欧盟DMA相当于给在欧盟发展的高科技巨头们戴了一个‘紧箍咒’。”陈兵分析,欧盟公布的首批“看门人”企业没有一家来自欧盟本土,实际是希望通过限制域外企业的发展,来为欧盟境内的科技型平台企业成长创造发展空间。
  在陈兵看来,DMA对“看门人”设置了特殊义务,会对这些企业的营业活动构成约束,可能需要改变既有的经营模式,短期来看,“看门人”的利益将受到冲击。“看门人”如何应对DMA合规、会出台怎样的应对措施,将直接关系到DMA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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