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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第一财经记者从知情人士获悉,中国首例由消费者针对“苹果税”发起的反垄断诉讼一审宣判后,苹果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苹果在上诉请求中,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判决书中的部分措辞,主要包括四点。
  第一,苹果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被上诉人(应用内购买的消费者)“有可能就被诉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受到损失,其有权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认定,并认定被上诉人无权就上诉人向应用开发者收取所谓的不公平高价佣金的行为提起诉讼。第二,撤销关于“原告就本案被诉垄断行为诉请要求被告苹果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并认定苹果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第三,苹果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的认定,并将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变更界定为包括所有平台上进行的应用交易,而不限于中国苹果应用商店的应用交易。第四,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故苹果公司在该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并认定苹果公司在正确界定的相关市场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今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宣布了中国首例消费者起诉“苹果”垄断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苹果公司在中国软件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并未滥用该地位,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原告金女士指控苹果滥用其市场地位,既收取30%的应用内购买佣金,又限制支付方式。
  但从苹果的上诉请求中可以看到,该公司仍然希望最高法院删除下级法院判决书中提及苹果“支配地位”的内容,并反对判决中暗示“不公平定价”的措辞。
  记者查阅了一审判决书中的相关内容,其中关于苹果提到的第三和第四点上诉请求,也就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被告苹果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表示,苹果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的主要经营者,苹果国际经销公司虽然也参与平台与消费者的服务,但苹果公司与苹果国际经销公司系关联公司,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该平台,故苹果公司在该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对消费者是否有权就不公平高价行为提起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就原告主张的不公平高价行为而言,虽然被告苹果公司收取佣金的对象系开发者,但倘若原告主张的不公平高价行为成立,鉴于平台佣金也是开发者运营应用的成本之一,开发者为了转移从平台承受的高价,有可能会采用提高对消费者售价的方式,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故消费者的利益有可能会因平台的不公平高价行为而受到间接损害,并进而成为垄断利润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原告作为消费者,有可能就被诉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受到损失,其有权就该行为提起诉讼。
  此外,对于苹果上诉请求提到的“适格被告”问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苹果国际经销公司在苹果应用商店提供的服务和内容及苹果应用商店的版权均归被告苹果公司所有,苹果公司亦负责处理该平台运营过程产生的投诉事宜。故被告苹果公司参与了苹果应用商店的经营和管理,原告就本案被诉垄断行为诉请要求被告苹果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有分析指出,苹果试图改变一项本已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措辞,这一不同寻常的举动反映了苹果在中国的微妙地位。中国既是苹果最大的国际市场,也是苹果最大的生产基地。在全球监管机构密切审查科技巨头之际,法庭判决对苹果“支配地位”的描述可能会在未来的诉状或案件中被引用。
  在一审宣判后,原告(金某)代理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琼飞曾对记者表示,也将继续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的核心依然是苹果税率过高以及强行搭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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